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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萍乡市市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责任部门: 行政政法科 生成日期: 2009-11-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索取号: J00120-0202-2009-0001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文件编号: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区)监察局、财政局:
现将《萍乡市市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法》是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中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和接待实行定点管理的要求,在总结近年来第一轮、第二轮中央定点饭店的招标采购和管理实践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在市直党政机关召开会议、公务接待和公务人员出差等方面进行的一次重大改革,这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和厉行节约有关规定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
二、“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宾客版地址是:www.hotel.gov.cn/clf2008,可自行登录查询全国、全省和萍乡市区定点饭店及协议价格等信息。
三、市财政局定点管理情况反映电话:0799-6793620(传真),请各单位将收集到的各方面反映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萍乡市市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主题词:财政  行政政法  定点管理  管理办法  通知
萍乡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9年11月5日印发
校对:易雪萍
萍乡市市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
定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预算单位公务支出行为,落实厉行节约有关规定,有效控制和节约行政成本,促进我市公开透明、低廉高效的公务接待市场建设,根据《江西省省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以及《萍乡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市直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和接待实行定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市直党政机关(包括市直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出差和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市直党政机关人员出差和举办会议必须到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以下简称定点饭店)住宿和办会。
    第三条  市直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和承办上级会议必须到定点饭店联系住宿和办会。
    第四条  市直党政机关人员到省内其他设区市或省外出差应到当地定点饭店住宿。因特殊情况未在当地定点饭店住宿的,按低于现行差旅费标准的限额凭据报销。市直党政机关在无定点饭店的县(市)、乡(镇)举办会议、人员出差和公务接待仍按现行差旅费、会议费和国内公务接待制度执行。
    第五条  定点管理的内容包括:定点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和监督执行,出差、会议定点饭店的确定、监督检查以及变动调整等。
    第六条  受财政部委托和省政府、市政府授权,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由市级财政部门进行。在市本级财政部门内部由行政政法科承担定点管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  定点饭店分别在市本级和部分县(区)确定。
    第八条  市直党政机关已发放公务卡的单位,单位及出差人员应使用公务卡与定点饭店进行支付结算;结算后,应向定点饭店索取从“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打印的电子结算单,作为市直党政机关及出差人员报销凭证之一。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及有关人员,要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市直党政机关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等地方召开会议。财政部门也不在党中央、国务院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采购会议定点饭店。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的职责是:
    (一)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管理办法,制定、修订市级定点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二)受财政部、省财政厅委托并在省财政厅的指导下,负责属地定点饭店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1、负责萍乡市区范围内的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文件,制定、下发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公开招标文件、定点饭店协议书;
    3、直接负责萍乡市区定点饭店的确定工作;
    4、将确定的萍乡市区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报省财政厅汇总上报财政部审核确认;
    5、负责与财政部确认的萍乡市区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
    6、负责萍乡市区定点饭店的监督检查工作;审定萍乡市区定点饭店在相关网站上发布的宣传资料;
    7、对萍乡市区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变动、调整提出意见;
    8、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政府采购机构或其他中介组织开展部分工作;
    9、完成财政部、省财政厅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市直党政机关的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出差、会议、接待内部审批制度,自行制定格式化审批单,严格执行定点管理规定;公布有关电话,方便定点饭店查询有关人员身份;
    (二)承办上级会议(含全国、省)、举办全市会议的,必须向定点饭店出示会议批准件或会议通知;因公务接待活动联系住宿时,必须向定点饭店出具由本单位开具的加盖职能部门印章的格式化审批单,出示联系人的工作证或其他有效证明;
    (三)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有关定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不得报销违反定点管理规定的支出;
    (四)向定点管理监管部门反映定点饭店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市监察局的职责是:
    (一)负责监督执行市级定点管理办法;
    (二)负责监督萍乡市区定点饭店的确定工作;
    (三)负责定点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定点管理的市直党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要求各派驻机构要加强对驻在部门出差、办会和公务接待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有关违纪行为。
第三章  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确定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萍乡市区范围内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确定工作。
    第十五条  根据《政府采购法》,每一轮次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确定,萍乡市区统一以公开招标为唯一采购方式进行;如果需要,在每一轮次执行期间可以进行补充采购;补充采购的方式,由市财政局视情况在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两种方式中确定。
    第十六条  定点饭店的采购,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社会宾馆、饭店和单位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一视同仁;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的宾馆、饭店以及具备相当条件的单位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等,均可以参加投标,或申请定点饭店资格;四星级、五星级饭店,如果其优惠价格不高于住宿费最高上限,也可以参加投标,或申请定点饭店资格。
    第十七条  确定收费标准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当地物价水平,淡旺季价格差异;
    (二)市本级财力可能,尽可能节约财政开支;
    (三)本地的会议费标准或会议费定点价格,定点饭店收费标准应比对外提供的其他优惠价格更加优惠。
    第十八条  经财政部确认后,由财政部委托市财政局与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财政部、市财政局、定点饭店各一份。
第四章  对定点饭店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受财政部委托和省政府、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负责对市区定点饭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任务是督促定点饭店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设立投诉电话0799-6793620,接受对定点饭店的投诉,对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并定期将有关情况汇总报省财政厅。
    出差人员、会议举办单位,对定点饭店未履行协议规定义务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二十二条  对定点饭店有以下行为的,经调查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书面警告;第三次取消定点饭店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轮的招标。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协议承诺的出差人员和会议的;
    (二)超过协议规定标准收费的;
    (三)提供虚假发票的;
    (四)定点饭店协议价格未比对外提供的其他优惠价格更加优惠的。
第五章  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变动调整
    第二十三条  根据财政部的统一规定,定点饭店实行动态管理,两年一定。
    第二十四条  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本轮次的定点饭店可以续签下一轮次的协议,继续保留定点饭店资格;也可以自愿退出,定点饭店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财政局可以对定点饭店进行调整;凡具备条件的饭店、招待所均可申请定点饭店资格。
    第二十六条  定点饭店收费标准在协议期内原则上不得变动,遇有饭店条件较大改善、星级档次提高等情况,可以申请调整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定点饭店要求提高收费标准,应向与其签署协议书的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提出意见经省财政厅报财政部审定。
    第二十八条  对定点饭店提出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的住宿费上限,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定点饭店可以退出。
    第二十九条  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变动、调整,经财政部审定后,由受财政部委托的市财政局与定点饭店重新签订协议。
    第三十条  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由财政部每两年重新公布。
    第三十一条  定点饭店退出或被取消定点饭店资格后,不得在任何场合或媒介使用“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名称,省财政厅或委托市财政局收回其“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牌匾。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二条  市直党政机关所属的单位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成为定点饭店后,主管单位在该定点饭店进行接待和举办会议仍可按低于定点饭店协议价格的内部价格进行结算。
    第三十三条  市直党政机关所属的单位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因条件不具备而未成为定点饭店的,主管单位不得用于接待和承办中央、外省、本省和本市党政机关人员出差和会议,但仍可按低于现行差旅费、会议费标准,用于本省和本市系统内的会议、出差和接待。
    第三十四条  为落实厉行节约有关规定,方便市直党政机关有关公务活动,市直党政机关可以就近选择一家未成为定点饭店的市直党政机关所属的单位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或社会宾馆签署协议,进行公务接待和举办本系统会议,其客房、会议室价格不得高于萍乡市区定点饭店最低会议协议价格;协议执行期应与定点饭店协议执行期一致,并报市财政局备查;市财政局应将有关情况通知市监察局和市审计局。
    第三十五条  市直党政机关驻市外办事机构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具备条件的,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的定点饭店招标采购;其中因条件不具备而未成为定点饭店的,不得用于接待和承办中央和市外党政机关的人员出差和会议,但仍可按低于现行差旅费标准,用于本市系统内的出差接待。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外省(市、区)和本省(含设区市)党政机关出差人员在萍乡市区定点饭店住宿,享受同等待遇。
    本市所属县(区)、乡(镇)党政机关在市区举办会议及其工作人员出差,可以使用定点饭店,享受同等价格优惠。
    第三十七条  市直事业单位举办会议及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管理,办会和人员出差可以到定点饭店住宿,也可以在非定点饭店住宿,有关费用在规定开支标准以内凭据报销。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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