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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责任部门: 萍乡市科技局 生成日期: 2009-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索取号: J00060-0201-2009-0001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文件编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应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市本级立项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县(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和本级立项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国土、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一般建设工程应当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不论地震动参数大小,都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一般建设工程是指除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外,需要进行审批的建设工程。
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址和场址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的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场地和场地周围区域的地震活动环境评价、地震地质环境评价、断裂活动性鉴定、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地质灾害评价等。
第五条 属于《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六条 在本市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并应当在签订地震安全性评价协议之前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业务登记,接受管理和监督。
(一)进入本市城市规划区承接业务和跨县(区)作业的,向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申请业务登记;
(二)在县(区)辖区内承接业务的,向工程所在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申请业务登记。
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可行性论证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工程设计和施工许可的必备内容。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应当向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申请,取得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审定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审批。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选址之前,必须向工程所在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行为:
(一)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同时告知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一般建设工程,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以及工程性质、工程地震情况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出具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意见书。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提交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书面资料:
(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概况及业主基本情况;
(三)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建设工程场地位置图;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工程进行审查时,应一并审查建设工程是否经过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对未取得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意见书》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审查和办理有关手续。审批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规划方案时,有关部门须通知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参加。
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按本办法规定,对于未取得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意见书》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审查通过;对不按照抗震设计施工的项目,不予验收通过。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要求。
市、县(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理。建设单位不得拒绝和阻挠抗震设防的设计和施工。
设计施工图审查应按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对施工图进行审查,未满足要求的进行整改,符合要求的方可按图施工。
第十二条 市、县(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施工的抗震设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参加涉及抗震设防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验收。
第十三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属于重大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学校及幼儿园教学楼。
第十四条 农村的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公用建筑必须根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施工。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村镇建设规划的重要内容,引导相对集中的农村居民点的建设避开地震断裂带、抗震不良场地。建设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村镇规划和农村建房管理,提高农村民居抵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把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所需经费列入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县(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予以处罚:
(一)对工程投资总额不足2000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工程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者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市、县(区)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并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予以处罚:
(一)对工程投资总额不足2000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工程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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