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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发改委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责任部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08-06-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索取号: J00030-0701-2008-0004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文件编号: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萍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行政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二、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二)本部门负责实施的专门法律规范(见表)
三、行政执法行为
(一)行政许可(共16项)
1、重点建设项目的审定(市重点办)
法律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四、五、六条;《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四条;《萍乡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第五款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登记书(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
法律依据:
①《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②《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04年第22号令)第四条;
③《江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赣发改外经字〔2005〕916号);
④《关于在全省各设区市试行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制改登记制的通知》(赣计外经字〔2002〕1369号)。
3、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初审)
法律依据:
①《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②《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04年第21号令)第五条;
③《江西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赣发改外经字〔2005〕1014号)第二章、第三章第八条。
4、投资项目招标事项核准
法律依据:
①《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第二条 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的指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项目审批后,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方式和范围等情况。
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第9号令)
第八条 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对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提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意见。
第九条 核准招标事项,按以下分工办理:应报送国家计委审批和国家计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国家计委核准;应报送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应报道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审批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核准。
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方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号)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必须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④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14条:招标项目必须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时,招标人应当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项目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等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审批后,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准情况通报行政监察部门。
完全由企业自主决策立项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需报批的建设项目,企业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企业章程和项目的特性,自主选择招标方式,但必须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⑤《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赣府发〔2005〕24号)
5、企业(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外省发改委核准,权限内市发改委核准)
法律依据:
①《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二条 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04年第19号令)。
第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须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政府核准项目目录》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核准。
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方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号)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必须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④《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006年第146号)全文。
⑤《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赣府发〔2005〕24号)第四条。
⑥《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赣府发〔2005〕24号)。
6、企业(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投资项目备案(权限外省发改委备案,权限内市发改委备案)
法律依据:
①《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②《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全文。
③《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46号)第三条。
7、不需政府投资、限额(规模)以下或不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批(权限外省发改委审批,权限内市发改委审批)
法律依据:
①《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第1项 不需中央政府投资、限额(规模)以下或不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批下放到中央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②《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赣府发〔2005〕24号)
8、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审批
法律依据:
①《经济适应住房管理办法》第六条、八条;
②《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赣府发〔2005〕24号)。
9、流标项目不再采用招标方式的审批
法律依据:
①《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四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在10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担保,并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仍出现上述情形的,需要审批的项目,经原审批或者核准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不需要审批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进行招标。
②《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赣府发〔2005〕24号)
10、重点建设项目邀请招标的审批
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③《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赣府发〔2005〕24号)
11、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国家发改委审批,省发改委初审、市发改委登记)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12、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国家发改委审批,省发改委初审、市发改委登记)
法律依据:
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第十一项: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主定(实施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
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发改投资字〔2005〕983号)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为初审机构,负责当地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申请受理和初审,以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③《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赣府发〔2005〕24号)
13、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国家发改委审批,省发改委初审、市发改委登记)
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
第十四条 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材料,应报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机关按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③《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赣府发〔2005〕24号)
14、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国家发改委审批权、市级发改委初审权)
法律依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先由初审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批准。根据隶属关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是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初审机构。
15、价格鉴证师注册(国家发改委审批权、市级发改委初审权)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16、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国家发改委审批权、市级发改委初审权)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二)行政处罚(共10项)
1、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其他(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七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其他(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八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制度的;(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五)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不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③《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明码标价的;(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4、不正当价格行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证照、其他(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二)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政党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③《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其向遭受损害的一方退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④《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低价倾销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低价倾销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执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不如实提供调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它资料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⑤《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第十一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⑥《价格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价格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的规定》
第二条“经营者有《价格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作出是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5、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营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6、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7、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③《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办法》
第五条“经营者不提供或者不按规定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未按规定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登记表》,要求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责令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经营者提供虚假资料的,执法人员应当将该资料予以没收,并妥善保管,没收材料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并填写《提供虚假资料登记表》,要求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责令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经营者逾期不改正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经营者被处罚后仍然拒不改正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继续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符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法责令暂停相关营业;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可以依法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
8、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行政处罚:其他(暂停项目执行、暂停资金拨付)
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七条第二款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第三款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②《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第三点:对于招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9、招标前未办理相应项目审批手续;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或者核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行政处罚种类:其他(责令限期改正、对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
依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六十二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政府投资或者融资的项目,视其情节轻重可以暂停资金拨付或者暂停项目执行;
①招标前未办理相应项目审批手续;
②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或者核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10、对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1)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5个工作日;
(2)违反规定发布取消、变更或者撤销公告的;
(3)在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4)提供虚假招标公告或者证明材料,或者在招标公告中含有欺诈内容的;
(5)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
行政处罚种类:其他(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暂停项目执行、暂停资金拨付)。
依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视其情节轻重,对有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由项目审批部门视其情节轻重暂停资金拨付或者暂停项目执行。
①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5个工作日;
②违反规定发布取消、变更或者撤销公告的;
③在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④提供虚假招标公告或者证明材料,或者在招标公告中含有欺诈内容的;
⑤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征收
(五)行政裁决
(六)行政确认
(七)行政给付
(八)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7项)
1、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国办发〔2004号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第七项。
2、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
3、国计民生的少数商品、资源稀缺少数商品、自然垄断经营商品价格
法律依据:《价格法》第十八条的第一、二、三、四、五款。
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
法律依据:《价格法》第十八条的第一、二、三、四、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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