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发改委、开发区经贸科技发改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严格依法执行招标制度,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及招标公告发布的管理,按照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关于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07]3419)、省发改委《关于变更招标公告发布指定媒介的通知》(赣发改政策字[2009年]304号)等要求,我委制定了《萍乡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表》、《萍乡市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核准表》(以下均简称为《核准表》)、《萍乡市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投标公告)范本》和《萍乡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范本》表格范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施工和货物),必须进行招标核准。
二、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向同级发改委报送《核准表》,报送资料齐备并符合规定的,发改委及时核准。
三、建设单位根据实际能力,选择招标组织形式,按《范本》格式填写,并在指定的媒介发布。
四、全市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变更为《萍乡日报》、《江西省招标投标网》(http://jxtb.org.cn)。政府投资、融资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必须在《江西省招标投标网》(http://jxtb.org.cn)上发布。
五、表格范本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对试行过程中的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招标投标管理科。表格可在市发改委招标投标管理(投资)科领取或在市发改委网站(http://www.pxdpc.gov.cn)下载。
附件:1、萍乡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表
2、萍乡市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核准表
3、萍乡市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范本
4、萍乡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范本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