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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审计局财务管理办法
责任部门: 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1-1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索取号: J00020-0501-2011-0009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文件编号:
   

萍乡市审计局财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管好用好各项经费,根据《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江西省审计厅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按照市政府关于建设节约型机关和审计厅关于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财务管理工作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遵守财务会计制度,坚持量入为出,提倡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反对铺张浪费,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合理合规安排使用经费,确保全局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第二条  财务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局机关的财务工作在局长和分管财务局领导的领导下,由办公室统一报帐,市本级会计核算中心实行集中核算、集中收付、集中管理,规范财务运行,提高行政效益,减少行政成本。

第三条  严格实行预、决算管理

局办公室配合市财政局编制下一年度全局部门预算,市会计核算中心定期编制全局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

第四条  规范支出管理,严格控制开支

(一)规范报账手续。局机关财务必须实行统一管理,坚持集体领导下的“一支笔”审批制度,防止多头审批。报销凭据应合法合规、充分完整、手续齐备,每笔支出必须取得内容完整合法的原始凭证和相关依据及资料,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必须按审批程序、审批限额逐级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销。

(二)规定审批限额。金额在300元以下,由办公室主任审批;300元至1万元以下,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1万元至2万元以下,经请示局长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审批;2万元以上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后按规定程序审批。

(三)公务接待规定

公务接待应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和有关廉政建设要求实施,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协调,坚持分工负责、对口接待、规范运作的办法,不得超标准、超规模接待。

对口接待,实行费用包干。接待费用在职的局领导每人每年安排1.5万元,由局领导自行把握,主要用于兄弟单位对口领导和县(区)审计机关对口领导。对口接待的领导确定来客及陪同人员、就餐地点和接待标准。一般情况安排局机关食堂就餐,办公室凭《派餐单》对口接待的领导通知和要求安排就餐,就餐后填写结算清单,请接待领导签字确认,统一计算在各领导年度包干经费内,确需在外安排食宿的,由对口接待领导通知办公室安排在协议酒店食宿,食宿费用及自带烟酒实际消耗折算费用也一并计算在领导包干费用内。凡上级领导或检查组来局检查指导工作,经局长或分管办公室的副局长同意,由办公室负责安排。

第五条  完善预借款制度,及时清理往来款项

严格控制借款,不允许私借公款,确因公务需要借款,须书面提出借款申请或填写借款单,坚持事前审签手续,控制借款金额,个人借款应在事毕后15日内报账,借款和报账均通过个人公务卡结算。每年年终必须对往来款进行一次清理,向单位或个人(经手人)下发往来款清理通知单,限时清理。在限定时间内未清理的,将停止办理预借款,经批准可直接从本人工资、津贴中扣还。借款审批限额与报销审批限额对等。

第六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和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完善固定资产管理。

凡属财政性资金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行为,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

市本级会计核算中心负责做好固定资产的分类核算工作,提供固定资产明细。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采购、入出库、登记卡片等,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核对财务明细账和实物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每年度终了,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国有资产处置中涉及转让、出售、报废等事项,必须按照省、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的要求执行,规范处置程序和处置行为,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大宗物品的购置,办公室应事先提出购置计划,需局长办公会研究或局长审定。需要办理政府采购的,由办公室指定专人按照《政府采购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21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此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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