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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十项措施
责任部门: 市煤管局 生成日期: 2010-6-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索取号: J00540-0203-2010-0021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文件编号:
   

 

萍煤字〔2010〕12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十项措施
 
各县区煤矿安全监管、煤炭管理部门,市属各煤矿:
为全面贯彻落实2010年6月4日全市安全生产调度会议的精神,促进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安全管理的不断完善,推进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的进程,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1.四万吨及以上煤矿坚决执行“六个一律”,对照《关于全市煤矿贯彻执行“346”措施的通知》(萍煤字[2010]36号)要求,达不到标准的一律停产整顿。
2.三万吨及以下煤矿在取得市煤监局批转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批复的《煤矿扩建项目设计》和赣西南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批复的《安全设计专篇》后,方允许开工建设。县(区)煤监部门凭市安委会文件方可通知公安部门供应火工产品,并严格执行“6+1的管理体系。未取得《煤矿扩建项目设计》和《安全设计专篇》批复的, 一律不得供应火工产品,
井下简单维修必须经县区煤监局批准。否则将严格按《萍乡市3万吨及以下提升改造建设矿井安全生产指导意见》的规定进行处罚。
3.坚定不移地推进四项改革提升。各煤矿企业都必须根据实际大力推进采煤方法改革和支护改革,有条件而未改的一律限期整改;各生产(基建)矿井的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全面升级,并按规定实施实时监控和联网;所有煤矿都必须对开采的范围进行防治水物探,并按规定在图纸上标注和实施探放水。安全监控系统未升级、未进行防治水物探的煤矿一律实施停产整顿。
4.全力抓好安全示范矿井建设,打造本质安全型矿井。各级煤管、煤监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对照安全示范矿井的标准逐项进行整改,在2010年底,每个县区至少有2个以上的煤矿通过安全示范矿井的验收,2012年底前全市所有煤矿达到安全示范矿井的标准。
5.在2010年6月底以前每个煤矿都要设立驻矿安全生产督导办公室(简称督导办,与原驻矿员办公室合并),由县区督导(驻矿)负责人任督导办主任。督导办必须挂牌,并公布督导办主任和驻矿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工作职责等。
6.设立安全科(办)。每个煤矿在2010年6月底以前必须单独设立安全科(或安全办公室),由安全副矿长兼任安全科长(或安全办公室主任),也可由懂业务的专职人员任科长(主任)。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安全监控员由安全科(办)领导和管理。
7.建立《安全生产作业计划》制度。每个煤矿必须按照
《关于推广〈安全生产作业计划〉经验的通知》(萍煤字[2010]125号)的要求,结合《萍乡市煤矿年度安全管理方案》
(即“十大体系管理”),每月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安全生产作业计划》,细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监管到每一个作业环节。
8.开展防灭火专项治理。各级煤管、煤监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在近期组织开展煤矿防灭火专项治理工作。一是井下是否杜绝了移动空压机的使用;电缆是否有煤安标志、是否存在过流发热、破损;机电设备是否完好、失爆,是否属煤矿禁用、淘汰的产品。二是井下机电硐室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硐室及其它地方是否存在易燃物。三是井下消防管路、消防设施是否按要求安装、配备到位。凡是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必须限期整改,否则实施停产整顿。
9.做好煤矿生产系统的清理整顿工作。各县区煤监、煤管部门在近期要对辖区内的煤矿组织进行生产系统的清理整顿(市属煤矿由市煤管局负责清理整顿),凡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无登记,无省、市煤管部门批复的的井口,均属于非法井予以取缔。请各县区煤管部门将清理整顿情况于2010年7月底以前报市煤炭管理局,汇总后上报市安委会。
10.全面进行《萍乡市煤矿企业事故预防员工手册》考试。市煤矿安全生产督导组以乡镇(或片区)为单位,组织煤矿管理层进行考试,凡低于80分的一律责令免职辞退。县区煤监局组织各煤矿企业的员工进行考试,凡低于80分的一律停工组织培训。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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