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煤字〔2010〕70号
关于2010年萍乡市煤炭经营资格证延续换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市具有经营资格的煤炭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炭经营企业“十一五”结构调整与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等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为做好2010年我市煤炭经营资格证延续换证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政策及要求,现就我市煤炭经营资格证延续换证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原则及重点
遵循依法审查,规范秩序、协调发展。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审查原则。努力构建市场流通有序、资源配置高效、供给保障可靠、环境保护良好的煤炭经营流通体系,着力提高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规模和依法经营水平,加强和改善煤炭经营监管力度。企业的煤炭经营资格证有效期届满欲继续从事煤炭经营的,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我局将按照煤炭经营资格准入条件及相关规定,对到期申请延续的企业进行全面的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换证。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煤炭经营资格证延续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局成立了专项执法检查领导小组:
组 长:漆宪明
副组长:程 均
成 员:杨 林、叶早萍、吴葵
三、审查措施与步骤
1.煤炭经营资格证于今年5月份到期的企业为第一批审批换证对象;于今年6月、7月到期的企业为第二批审批换证对象;第三批为今年8月及以后到期的企业。各企业必须在煤炭经营资格证到期前一个月到我局领取申请表并准备相关材料。
2.自4月12日起,第一批延续换证的企业须在一周内将煤炭经营资格证延续换证的申请材料交予本部门。逾期未交,后果自负。
3.4月底开始,煤炭经营资格专项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将对提交申请材料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结合《煤炭经营资格审查评分表》做好记录并存档。
我局行管科将预先通知企业做好接受检查的准备,具体时间安排以通知为准。通知后未做好准备的不予审批资格。
4.第二、三批延续换证的工作将在第一批审批工作完成后相继按第一批得程序进行审查。
5.今年要求办理变更的企业与延续换证工作同步进行,变更内容根据有关规定视情况而定。
四、审查内容
煤炭经营资格证延续换证须严格按照新办证要求进行审查。
(一)审查项目
1.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及年度审计报告是否合格。
2.储煤场地:场地证明是否有效;场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有没有独立使用的储煤场地,并且提供图纸(表明位置、面积),存在两家及两家以上的企业重叠的储煤场地的,认定为经营条件不合格,不予办理延续换证。
3.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书和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审批。
4.固定经营场所:是否有正规的办公地址;在私家住宅办公的,责令其按要求整改。
5.煤质检验设备:合格证明是否有效;委托机构是否合法;质检设施是否齐全。
6.计量与质检人员:是否有独立的计量人员;资格证书是否有效;人数是否符合规定(基本要求2人)。不满足的不予办理审批。
7.环保设施:设施是否齐全、有效;合格证明是否有效。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批资格。
8.煤炭经营业务:自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4月20日,煤炭经营业务量批发未达到1万吨、零售未达到6000吨以上的不予审批资格。
9.业务票据:提交近期半年的进、出项煤炭经营业务票据及合同,买卖双方是否有合法、有效的经营资格证明。
10.煤炭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在申请延续时暂时无法独立配备质检设施和人员的,今年继续委托有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但必须于2011年度年检前达到该要求。2011年度年检时仍未达到要求的煤炭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将注销其煤炭经营资格证。
(二)审查要求
根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关于抓紧做好2010年煤炭经营资格证到期延续换证工作的通知》及有关规定提出以下要求:
1.此次延续换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我局将切实加强领导,及时部署,周密安排并集中力量,以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我市的延续换证工作。
2.凡煤炭经营资格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换证的企业,一律注销其煤炭经营资格证。
3.对申请继续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严格贯彻落实新证准入条件和考核标准,坚决淘汰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对达不到新准入条件和要求的企业,不予延续换证资格。
4.本部门将依法依规严格审查、严格把关,审查人员对企业所提交的材料必须核对原件并签名。到现场核查时,要做好现场检查记录;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完成今年延续换证的审查工作。
5.在检查过程中若发现有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罚则进行处理。
6.本部门将根据审查评分表对企业的实际评分进行择优审批。
工作联系电话:0799-6831028(行管科)
附件:1、萍乡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评分表
2、行政许可文书(补正告知书、现场检查记录)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