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印发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为确保这两项《办法》落实到位,市局结合本地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宣传培训。各单位应认真抓好涉岗人员学习培训工作,积极做好外部政策宣传与纳税辅导工作,特别是做好小规模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两《办法》贯彻执行到位。
二、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例外规定外,应当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三、对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需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四、各级税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稽查部门的工作衔接,做好相关税务文书传递工作。各级稽查部门根据对各类一般纳税人稽查结果,对有属于“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三种情形之一的,应按月将相关纳税人名单传递给同级税政管理部门,再由税政管理部门传递给纳税人所属县(区)局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五、在综合征管软件修改完成前,有关审批流程可先以纸质文书运转,待综合征管软件修改完善后再补充录入。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由各单位按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印模式样刻制。
七、为便于基层更好地贯彻执行,市局对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程序和系统内操作等事项进行了归纳汇总和明确,制定了《萍乡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并要求各单位自2010年6月1日起严格执行。《萍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萍乡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萍国税发〔2005〕33号)废止。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