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萍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萍府复决字[2007] 16号) |
|
| 责任部门: |
市政府法制办 |
生成日期: |
2008-01-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信息索取号: |
J00420-0702-2007-0016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文件编号: |
|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十九条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职业病目录》
《尘肺病诊断标准》(GBZ70?202)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
行政行为 |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07年10月22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萍劳社伤不认字(2007)第3号]不服,于
2007年11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
结案情况 |
撤销被申请人2007年10月22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萍劳社伤不认字(2007)第3号] |
|
| |
附件: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