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执法 > 执法动态
萍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萍府复决字[2007] 16号)
责任部门: 市政府法制办 生成日期: 2008-01-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索取号: J00420-0702-2007-0016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文件编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十九条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职业病目录》 《尘肺病诊断标准》(GBZ70?202)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行政行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07年10月22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萍劳社伤不认字(2007)第3号]不服,于 2007年11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结案情况
撤销被申请人2007年10月22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萍劳社伤不认字(2007)第3号]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