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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萍府复决字[2008] 06号)
责任部门: 市政府法制办 生成日期: 2008-05-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索取号: J00420-0702-2008-0006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文件编号:
法律依据
《江西省调处土地权属纠纷争议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行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08年2月10日作出的关于奋塘新水库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栗府处字(2008)第1号]不服,于2008年3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结案情况
维持被申请人2008年2月10日作出的关于奋塘新水库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栗府处字(2008)第1号]。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