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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征收(土地、房屋)
责任部门: 乡财局 生成日期: 2010-0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索取号: J00000-0605-2010-0002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文件编号: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许可单位 市财政局
许可条件 
申请材料 一、缴纳土地契税:土地评估报告,土地权属合同、协议,市政府有关批文等;
二、缴纳房屋契税:1、新房买卖:房屋买卖合同协议,营业税销售发票,公证书,身份证;2、二手房买卖:原产权证,土地证,原契税完税证,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如合伙建房的二次交易需提供原房主的土地契税发票,购买人身份证等。
许可程序 受理-办结
许可期限 即时办理
许可范围 
受理单位 市财政局
收费标准 普通住宅税率:97年10月1日前 6%,97年10月1日至99年8月1日 4%,99年8月1日至今 2%(2005年6月1日后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单套实际成交价格:多层住宅[8层以下,含8层]在1600元/平方米以上,高层住宅[8层以上]在2200元/平方米以上,按4%收取)。
店面、别墅、高档住宅、非住宅税率:97年10月1日前6%,97年10月1日至今4%。
土地契税税率:97年10月1日后至今4%
收费依据 《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省财政厅关于贯彻稳定住房价格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赣财农税[2005]14号)
联系电话 6861190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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