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对地方专项拨款的管理,依法行政,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改革和各项政策措施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以及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预[2000]5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要求,逐步改革传统的专项拨款管理办法,构建规范科学的市对地方专项拨款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对地方专项拨款,指为实现中 央、省、市宏观调控政策而设立的对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省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 适用本办法的专项拨款包括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地质勘探费、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各项事业费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社会保障补助支出、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城市维护费、政策性补贴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专项支出、其他支出等一般预算支出和基金预算支出中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市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的基本原则:
1、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科学、效率的原则;
2、集中资金,突出重点,择优安排,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挤占和挪用;
3、充分发挥省、市宏观导向作用;
4、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第二章 专项拨款的申请、审批
第五条 申请专项拨款时,应报送申请专项资金的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理由、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数额和时间期限、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计算标准及计算方法、地方财政自筹资金或配套资金的数额、财政补助资金达到的预期目标、经济和社会效益、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方向及管理方法、按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申请时必须同时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 申请专项拨款的程序:
1、市财政局直接管理分配的专项拨款,申请专项拨款的报告由各县区财政局直接报送市财政局;
2、市财政局与市有关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分配的专项拨款,申请专项拨款的报告由各县区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联合报送市财政局和市有关主管部门;
3、确有特殊情况需直接报送市政府的申请专项拨款报告,应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4、各地需要申请财政厅与省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分配的专项拨款,由县区财政局和有关主管部门联合上报市财政局和市有关主管部门,经市财政局和市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联合上报财政厅与省主管部门。
各县区需要申请财政厅直接管理分配的专项拨款,申请报告一律须市财政局审核批准统一上报。
第七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的,市财政不安排专项拨款:
a)按照现行市与县(区)政府财权与事权划分,属于县区的事权,原则上应由县区财政安排资金;
b)未经县区财政局批准,越级申报的项目;
c)经查实以前年度使用专项拨款有二次以上(含二次)出现过违规或违纪的;
d)按规定应由县区按一定比例安排配套资金或县区已承诺配套资金而在执行中不按规定比例或承诺配套资金的项目;
e)他按规定不能安排的专项拨款。
第八条 市财政局依照中央、省有关政策,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宏观政策要求和年度预算,结合中央、省对我市的专项拨款情况,对各县区财政局申请安排专项拨款的报告,进行充分论证和认真审核,必要时直接到实地验证,综合平衡后提出安排意见,并按有关规定下达。
第三章 专项拨款的分配、使用
第九条 根据不同情况,专项拨款的分配采取“基数法”、“因素法”相结合的分配方法,以“因素法”为主,并逐步向规范的专项转移支付分配方法过渡,具体是:
1、已确定补助基数的专项拨款,按原定基数分配;
2、已确定单位标准定额的专项拨款,按照已定的标准定额和相关因素进行分配;定额标准需要调整的,按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的定额标准分配;
3、已确定有补助期限和数额的专项拨款,按照确定的期限和数额分配;
4、按照项目进行分配的专项拨款,项目要经过充分的评估和论证,应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5、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的选取的因素应具有客观性、普遍性和可操作性,设立的计算公式应规范、简便,要准确反映因素量化的要求。
第十条 各专项拨款的分配要坚持公开、公正、民主、集中的原则,分配方法、分配数额和分配对象要经过集体讨论,不得个人决定。
第十一条 各县区财政局接到市财政局下达的专项拨款后,应按市财政局规定的专项拨款用途、对象,及时向下分配,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变更预算支出科目。应由县区安排配套资金的,应该足额安排。
第四章 专项拨款的执行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对地方专项拨款的支付,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具体办法待省财政厅有关办法下达后结合我市实际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市财政对县区拨付的各项专项拨款,原则应于当年完成;确因政策性因素或农事季节因素造成当年完成不了预算的,应向市财政局报告说明。专项资金的具体组织执行和管理工作,由资金(或项目)所在县区财政局负责。
第十四条 各县区财政局应加强对专项拨款预算执行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拨款执行情况,对其使用管理及时进行总结。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各县区财政局每年对专项拨款的使用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检查的数额不少于专项拨款项目总数的10%。
第十六条 对在专项拨款监督检查中发现没有按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或处理。涉及违反财经法规问题或案件,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有关条款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区财政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县区以下专项拨款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