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接待工作,降低接待费用和标准,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规定的通知》(萍办字[2009]12号)精神,现将原《萍乡市公路管理局机关接待工作管理办法》修订如下。 一、接待原则 1、市局机关公务接待内外部来客统一归口办公室管理,相关科室(部门)配合。 2、公务接待过程中坚持文明礼貌、热情周到、简朴节约的原则。 3、公务接待过程中,来客用膳原则上在机关食堂安排,因特殊原因需要在外面接待的,由用餐部门提前报办公室,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安排。 4、公务接待过程中,市外客人需住宿的,由办公室负责安排,住宿费原则上自理,特殊情况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视情办理。 二、接待标准 1、局属各基层单位人员来局办事需要用餐的,人数在5人以下,按每人10元的标准(早餐5元/人)接待,由承办科室经办人到办公室领取工作餐券,与机关人员一道凭券用餐,不安排陪客;5人(含)以上的,按20元/人标准接待,特殊情况最高不超过30元/人,不得上烟酒,单桌一次性接待不得超过300元。 2、市内相关单位(部门)一般人员来局办事需要用餐接待的,原则上按每人不超过30元的标准安排菜品。午餐原则上不上烟酒,如确需用烟酒的,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原则上烟价格控制在黄芙蓉王烟档次以内,酒价格控制在80元/并以内,单桌10人以内一次性接待(含烟酒)不得超过500元,超出此标准的须由分管机关事务工作领导签字后方可报账。 3、市属各单位(部门)有关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负责人来局联系检查工作及主客为副县级以上干部需要用餐接待的,原则上按每人不超过60元的标准接待。其中,菜金标准原则上控制在30元/人左右,最高不得超过50元/人,确需用烟酒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原则上烟价格控制在硬中华烟档次以内,酒价格控制在150元/并以内,单桌10人以内一次性接待(含烟酒)不得超过1000元,超出此标准的须经局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报账。 4、省市级领导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领导来局检查指导工作需要用餐接待的,其标准由局主要领导批准,由办公室负责具体接待安排事项。 三、审核报销 1、市局内外部来客需要用餐接待的,由接待科室(部门)填写“接待用餐申请单”,报办公室核定人数和标准后,报分管机关事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接待科室(部门)通知机关食堂按标准安排。 2、全局性会议需要用餐的,由办公室统一安排;部门会议或专项活动需要用餐的,由承办业务科室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安排。 3、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每月底将经审批的“接待用餐申请单”以及科室负责人签字的点菜单汇总,交办公室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方可报销。业务会议或专项活动用餐报销还需附市局会议通知。 4、外部接待用餐报销一律凭接待科室(部门)填写“接待用餐申请单”(经办公室审核和分管机关事务领导审批)、原始签单和正式餐票,经科室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四、接待纪律 1、严格执行工作日午餐公务接待不准饮酒等规定。 2、公务接待过程中原则上不用烟酒,确需使用烟酒的须在用餐申请单上说明原因,经分管机关事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原则上只能使用省产酒。 3、公务接待过程中要尽量减少陪客人数,原则上以对口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为主,不得随意扩大陪同人员范围,陪同人数不得超过来客人数。 4、机关食堂在公务接待过程中应坚持原则,严格按核定标准安排用餐,接待经办人不得擅自提高接待标准,违规使用烟酒,一经发现,由局纪委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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