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做好行办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市轻化纺行办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行办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发现涉及行办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萍乡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 以行办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对未及时澄清行办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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