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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轻化纺行办信息公开评议考核制度
责任部门: 市轻化纺行办 生成日期: 2010-05-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索取号: J00480-10-2010-0002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文件编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市轻化纺行办信息公开工作,明确行办各科室信息公开的责任,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实现工作的透明、廉洁、高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办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科室的行办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条 行办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行办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 行办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开的范围情况。主动公开的行办信息内容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办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行办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行办信息问题。
(二)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办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行办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行办信息;是否发生因行办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
(三)监督和保障情况。是否定期对行办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是否依法实施责任追究;是否将行办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第六条 行办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行办信息公开工作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
第六条 行办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七条 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查看、参考群众评议结果等。
第八条 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检查、半年抽查、年终考核。
第九条 对行办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给予表彰;对在行办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科室,责令整改。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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