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萍乡市统计局
2008年6月24日
根据国务院决定,我市开展了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 2006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普查对象为我市境内的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村居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方面的情况。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对所有普查对象由普查员进行逐个查点和填报。通过普查,掌握了我市有关农业、农村、农民的基本情况。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根据国务院和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市农普办组织了数据质量抽查、数据录入质量抽查,全面评估了普查数据质量,数据质量达到《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规定标准。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农普办和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农业普查的主要结果。
一、农业、农村、农民的基本情况
全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共调查了52个乡级行政单位,其中乡18个,镇28个;652个村级组织,其中636个村;31.57万个住户,其中在农村居住1年以上的家庭户30.37万个。
(一)农业基本状况
2006年末,全市共有农业生产经营户29.55万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409个。
(二)农村基础设施
2006年末,全市6.5%的乡镇地域内有火车站,54.3%的乡镇地域内有二级以上公路通过,93.5%的乡镇有邮电所,93.5%的乡镇有储蓄所,4.3%的乡镇有公园,82.6%的乡镇有综合市场,30.4%的乡镇有农产品专业市场。
全市85.7%的镇实施集中供水,32.1%的镇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46.4%的镇有垃圾处理站。
全市99.5%的村通公路,100%的村通电,100%的村通电话, 99.1%的村能接收电视节目。16.2%的村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10.7%的村实施垃圾集中处理,52.7%的村有沼气池,37.9%的村完成改厕。46.2%的村地域内有 50平方米 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
(三)农村社会服务
2006年末,全市17.4%的乡镇有职业技术学校。69.6%的乡镇有广播、电视站,100%的乡镇有医院、卫生院,100%的乡镇有敬老院。
92.5%的村在 3公里 范围内有小学,85.8%的村在 5公里 范围内有中学。56.0%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22.5%的村有体育健身场所,24.5%的村有图书室、文化站,41.2%的村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81.9%的村有卫生室(站、所),88.8%的村有行医资格证书的医生,50.2%的村有行医资格证书的接生员。
(四)农村劳动力资源与就业
2006年末,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80.59万人,其中男劳动力占52.1%。农村从业人员74.59万人,占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的 92.6%。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15.58万人,其中男劳动力占60.3%。
(五)农村居民生活条件
2006年末,农村居民平均每户拥有住宅面积165.1平方米。 99.7%的住户拥有自己的住宅。33.3%的住户使用管道水。平均每百户拥有彩电91.2台,固定电话52.9部,手机90.5部,电脑 1.5台,摩托车53.0辆,生活用汽车3.5辆。
二、农业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
(一)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2006年末,全市共有农业生产经营户29.55万户,比1996年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时增长3.8%。在农业生产经营户中,以农业收入为主的户占33.1%,比10年前减少13.6个百分点。全市共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409个。
表1 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及构成
|
|
农业生产经营户
|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
|
数量(万户)
|
比重(%)
|
数量(个)
|
比重(%)
|
|
合计
|
29.55
|
|
409
|
|
|
按行业分个数
|
|
|
|
|
|
农作物种植业
|
28.49
|
96.4
|
83
|
20.3
|
|
林业
|
0.41
|
1.4
|
131
|
32.0
|
|
畜牧业
|
0.52
|
1.8
|
75
|
18.3
|
|
渔业
|
0.09
|
0.3
|
33
|
8.1
|
|
农林牧渔服务业
|
0.04
|
0.1
|
87
|
21.3
|
(二)农业技术人员
2006年末,全市共有农业技术人员1298人,其中,在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业的688人。按职称分,高、中、初级农业技术人员分别为862人、376人和61人。
表2 农业技术人员数量
|
|
单位:人
|
|
指标
|
全市
|
|
合计
|
1298
|
|
初级
|
862
|
|
中级
|
376
|
|
高级
|
61
|
(三)设施农业
2006年末,全市温室面积23.53公顷,大棚面积337.63公顷。2006年度,在温室和大棚中,种植蔬菜863.2公顷,食用菌28.75公顷,水果56.29公顷,园艺苗木6.73公顷。
表3 设施农业情况
|
|
单位:公顷
|
|
指标
|
全市
|
|
温室面积
|
23.53
|
|
大棚面积
|
337.63
|
|
温室和大棚中主要作物种植面积:
|
|
|
蔬菜
|
863.2
|
|
食用菌
|
28.75
|
|
水果
|
56.29
|
|
园艺苗木
|
6.73
|
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
(一)交通
2006年末,在乡镇地域范围内有火车站的乡镇占全部乡镇的6.5%,有二级以上公路通过的占54.3%。乡镇政府所在地距县城在一小时车程内的占95.7%,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出入口在50公里之内的占65.2%。
|
表4 有交通设施的乡镇比重
|
|
|
单位:%
|
|
指标
|
全市
|
|
有火车站的乡镇
|
6.5
|
|
有二级以上公路通过的乡镇
|
54.3
|
|
能在一小时内到达县政府的乡镇
|
95.7
|
|
距离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出入口在 50公里 之内乡镇
|
65.2
|
2006年末,99.5%的村和87.3%的自然村通公路,25.0%的村地域内有车站或码头。88.4%的村进村公路路面以水泥路面为主,71.2%的村村内道路路面以水泥路面为主。
|
表5 有交通设施的村比重
|
|
|
单位:%
|
|
指标
|
全市
|
|
通公路的村
|
99.5
|
|
通公路的自然村
|
87.3
|
|
按村到最近的车站、码头的距离分
|
|
|
村内有车站、码头
|
25.0
|
|
1-3公里
|
50.9
|
|
4-5公里
|
11.8
|
|
6-10公里
|
7.4
|
|
11-20公里
|
3.3
|
|
20公里以上
|
1.6
|
|
按进村公路路面类型分的村
|
|
|
水泥路面
|
88.4
|
|
柏油路面
|
5.5
|
|
沙石路面
|
5.7
|
|
砖、石板路面
|
0.0
|
|
其他路面
|
0.5
|
|
按村内主要道路路面类型分的村
|
|
|
水泥路面
|
71.2
|
|
柏油路面
|
0.5
|
|
沙石路面
|
24.4
|
|
砖、石板路面
|
0.0
|
|
其他路面
|
3.9
|
|
村内主要道路有路灯的村
|
6.8
|
(二)电力、通讯
2006年末,97.8%的乡镇已经完成农村电网改造,100%的村通电,99.2%的自然村通电;100%的村和97.9%的自然村通电话; 93.5%的乡镇有邮电所。
|
表6 有电力、通讯设施的乡镇或村比重
|
|
|
单位:%
|
|
指标
|
全市
|
|
已经完成农村电网改造的乡镇
|
97.8
|
|
有邮电所的乡镇
|
93.5
|
|
通电的村
|
100
|
|
通电话的村
|
100
|
|
通电的自然村
|
99.2
|
|
通电话的自然村
|
97.9
|
(三)文化教育
2006年末,17.4%的乡镇有职业技术学校,4.3%的乡镇有公园,69.6%的乡镇有广播、电视站。
92.5%的村在3公里范围内有小学,85.8%的村在5公里范围内有中学。99.1%的村能接收电视节目,85.8%的村安装了有线电视。56.0%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22.5%的村有体育健身场所, 24.5%的村有图书室、文化站,41.2%的村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
|
表7 有文化教育设施的乡镇或村比重
|
|
|
单位:%
|
|
指标
|
全市
|
|
有职业技术学校的乡镇
|
17.4
|
|
有公园的乡镇
|
4.3
|
|
有广播、电视站的乡镇
|
69.6
|
|
按村离小学的距离分
|
|
|
村内有小学
|
33.0
|
|
1-3公里
|
59.4
|
|
4-5公里
|
4.1
|
|
6-10公里
|
2.7
|
|
11-20公里
|
0.8
|
|
20公里以上
|
0.0
|
|
按村离中学的距离分
|
|
|
村内有中学
|
7.1
|
|
1-3公里
|
60.8
|
|
4-5公里
|
17.9
|
|
6-10公里
|
11.8
|
|
11-20公里
|
2.2
|
|
20公里以上
|
0.2
|
|
能接收电视节目的村
|
99.1
|
|
安装了有线电视的村
|
85.8
|
|
有幼儿园、托儿所的村
|
56.0
|
|
有体育健身场所的村
|
22.5
|
|
有图书室、文化站的村
|
24.5
|
|
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的村
|
41.2
|
|
能接收电视节目的自然村
|
97.2
|
|
安装了有线电视的自然村
|
80.6
|
(四)环境卫生
在本次普查的28个镇中,85.7%的镇实施集中供水,32.1%的镇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46.4%的镇有垃圾处理站。
16.2%的村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10.7%的村实施垃圾集中处理,52.7%的村有沼气池,37.9%的村完成改厕。
|
表8 有卫生处理设施的镇或村比重
|
|
|
单位:%
|
|
指标
|
全市
|
|
实施集中供水的镇
|
85.7
|
|
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的镇
|
32.1
|
|
有垃圾处理站的镇
|
46.4
|
|
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的村
|
16.2
|
|
实施垃圾集中处理的村
|
10.7
|
|
有沼气池的村
|
52.7
|
|
完成改厕的村
|
37.9
|
(五)医疗和社会福利机构
2006年末,100%的乡镇有医院、卫生院,100%的乡镇有敬老院。
60.7%的村距离医院、卫生院在3公里以内,81.9%的村有卫生室。88.8%的村有有行医资格证书的医生,50.2%的村有有行医资格证书的接生员。
|
表9 有医疗和社会福利机构及人员的乡镇或村比重
|
|
|
单位:%
|
|
指标
|
全市
|
|
有医院、卫生院的乡镇
|
100
|
|
有敬老院的乡镇
|
100
|
|
按村到医院、卫生院的距离分
|
|
|
村内有医院、卫生院
|
9.0
|
|
1-3公里
|
51.7
|
|
4-5公里
|
22.2
|
|
6-10公里
|
14.6
|
|
11-20公里
|
2.2
|
|
20公里以上
|
0.3
|
|
有卫生室的村
|
81.9
|
|
有行医资格证书医生的村
|
88.8
|
|
有行医资格证书接生员的村
|
50.2
|
(六)市场建设
2006年末,82.6%的乡镇有综合市场,39.1%的乡镇有专业市场,30.4%的乡镇有农产品专业市场,4.3%的乡镇有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专业市场。93.5%的乡镇有储蓄所。
46.2%的村有5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 72.5%的村在村内可以买到化肥,6.1%的村在村内可以买到彩电。
|
表10 有金融商业机构的乡镇或村比重
|
|
|
单位:%
|
|
指标
|
全市
|
|
有综合市场的乡镇
|
82.6
|
|
其中:有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综合市场的乡镇
|
21.7
|
|
有专业市场的乡镇
|
39.1
|
|
其中:有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专业市场的乡镇
|
10.9
|
|
有农产品专业市场的乡镇
|
30.4
|
|
其中:有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市场的乡镇
|
4.3
|
|
有储蓄所的乡镇
|
93.5
|
|
有 50平方米 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的村
|
46.2
|
|
在村内就可以买到化肥的村
|
72.5
|
|
按村到可以买到彩电的商店的距离分
|
|
|
在村内可以买到彩电
|
6.1
|
|
1-3公里
|
48.4
|
|
4-5公里
|
20.9
|
|
6-10公里
|
16.5
|
|
11-20公里
|
6.1
|
|
20公里以上
|
1.9
|
四、农村居民生活条件
(一)住宅
2006年末,农村居民平均每户拥有住宅面积165.1平方米。 99.7%的住户拥有自己的住宅,其中,拥有1处住宅的28.85万户,占95.0%;拥有2处住宅的1.39万户,占4.5%;拥有3处以上住宅的0.05万户,占0.2%。
住宅类型主要为楼房。其中,居住楼房的19.64万户,占64.7%;居住平房的10.05万户,占33.1%;居住其他类型住房的0.67万户,占2.2%。
住宅结构主要为钢筋混凝土和砖混结构。住宅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6.75万户,占22.2%;砖混结构的17.05万户,占56.1%;砖木结构的5.87万户,占19.3%;竹草土坯结构的0.57万户,占1.9%;其他结构的0.12万户,占0.4%。
|
表11 住房面积与构成
|
|
|
单位:%
|
|
指标
|
全市
|
|
户均拥有住房面积
|
165.1
|
|
按拥有住房数量分的户构成
|
|
|
拥有1处住宅
|
95.0
|
|
拥有2处住宅
|
4.5
|
|
拥有3处住宅
|
0.2
|
|
没有住宅
|
0.3
|
|
按住房类型分的户构成
|
|
|
楼房
|
64.7
|
|
平房
|
33.1
|
|
其他
|
2.2
|
|
按住房结构分的户构成
|
|
|
钢筋混凝土
|
22.2
|
|
砖混
|
56.1
|
|
砖木
|
19.3
|
|
竹草土坯
|
1.9
|
|
其他
|
0.4
|
(二)饮用水
有4.17万个住户反映获取饮用水存在困难,占13.7%。使用管道水的住户10.11万户,占33.3%。4.50万户的饮用水经过净化处理,占14.8%;5.95万户的饮用水为深井水,占19.6%;17.24万户的饮用水为浅井水,占56.8%;0.41万户的饮用水来源于江河湖水,占1.3%;0.21万户的饮用水为池塘水,占0.7%;0.38万户的饮用水来源于雨水,占1.3%;1.67万户的饮用水来源于其他水源,占5.5%。
|
表12 饮用水情况
|
|
|
单位:%
|
|
|
指标
|
全市
|
|
|
获取饮用水困难的户比重
|
13.7
|
|
|
使用管道水的户比重
|
33.3
|
|
|
按饮用水水源分的户构成
|
|
|
|
净化处理过的饮用水
|
14.8
|
|
|
江河湖水
|
1.3
|
|
|
池塘水
|
0.7
|
|
|
雨水
|
1.3
|
|
|
浅井水
|
56.8
|
|
|
深井水
|
19.6
|
|
|
其他水
|
5.5
|
|
(三)卫生设施
使用水冲式厕所的2.32万户,占7.6%;使用旱厕的17.28万户,占56.9%;使用简易厕所或无厕所的10.77万户,占35.5%。
|
表13 按家庭卫生设施类型分的住户构成
|
|
|
单位:%
|
|
指标
|
全市
|
|
水冲式厕所
|
7.6
|
|
旱厕
|
56.9
|
|
简易厕所或无厕所
|
35.5
|
(四)耐用消费品
农村居民平均每百户拥有彩电91.2台、固定电话52.9部、手机90.5部、电脑1.5台、摩托车53.0辆、生活用汽车3.5辆。
|
表14 主要耐用消费品拥有量
|
|
|
单位:%
|
|
指标
|
全市
|
|
彩电
|
91.2
|
|
固定电话
|
52.9
|
|
手机
|
90.5
|
|
电脑
|
1.5
|
|
摩托车
|
53.0
|
|
生活用汽车
|
3.5
|
五、农村劳动力资源与就业
(一)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与结构
2006年末,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为80.59万人。其中,男劳动力41.99万人,占52.1%;女劳动力38.60万人,占47.9%。
农村劳动力资源中,20岁及以下10.17万人,占12.6%;21-30岁16.74万人,占20.8%;31-40岁20.15万人,占25.0%;41-50岁16.99万人,占21.1%;51岁以上16.54万人,占20.5%。
农村劳动力资源中,文盲1.61万人,占2.0%;小学文化程度21.77万人,占27.0%;初中文化程度46.96万人,占58.3%;高中文化程度9.06万人,占11.2%;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1.18万人,占1.5%。
农村从业人员74.59万人,占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的92.6%。
|
表15 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及构成
|
|
指标
|
单位
|
全市
|
|
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
|
万人
|
80.59
|
|
农村劳动力资源性别构成
|
|
|
|
男性
|
%
|
52.1
|
|
女性
|
%
|
47.9
|
|
农村劳动力资源年龄构成
|
%
|
|
|
20岁及以下
|
%
|
12.6
|
|
21- 30岁
|
%
|
20.8
|
|
31- 40岁
|
%
|
25.0
|
|
41- 50岁
|
%
|
21.1
|
|
51岁以上
|
%
|
20.5
|
|
农村劳动力资源文化程度构成
|
|
|
|
文盲
|
%
|
2.0
|
|
小学
|
%
|
27.0
|
|
初中
|
%
|
58.3
|
|
高中
|
%
|
11.2
|
|
中专及以上
|
%
|
1.5
|
(二)农村劳动力流动
2006年,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15.58万人。其中,男劳动力 9.39万人,占60.3%;女劳动力6.19万人,占39.7%。
外出从业劳动力中,20岁及以下占17.2%;21-30岁占44.6%;31-40岁占25.5%;41-50岁占9.4%;51岁以上占3.4%。
外出从业劳动力中,文盲占0.3%;小学文化程度占10.2%;初中文化程度占75.9%;高中文化程度占12.1%;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1.4%。
|
表16 农村外出务工劳动力总量及构成
|
|
指标
|
单位
|
全市
|
|
外出劳动力总量
|
万人
|
15.58
|
|
外出劳动力性别构成
|
|
|
|
男性
|
%
|
60.3
|
|
女性
|
%
|
39.7
|
|
外出劳动力年龄构成
|
|
|
|
20岁及以下
|
%
|
17.2
|
|
21 - 30 岁
|
%
|
44.6
|
|
31 - 40 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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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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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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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50 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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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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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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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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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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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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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劳动力文化程度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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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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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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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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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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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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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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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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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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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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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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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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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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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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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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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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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从业劳动力中,在乡外县内从业的劳动力占11.2%,在县外市内从业的劳动力占13.7%,在市外省内从业的劳动力占3.2%,去省外从业的劳动力占71.8%。
外出从业劳动力中,在第一产业从业的劳动力占4.5%;在第二产业从业的劳动力占63.3%;在第三产业从业的劳动力占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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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7 农村外出劳动力流向及从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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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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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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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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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劳动力从业地区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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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外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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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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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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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外市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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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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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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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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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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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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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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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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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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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劳动力从业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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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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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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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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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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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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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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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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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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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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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乡级行政单位:作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乡级行政单位包括乡、镇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乡级农场。
2.村级组织:作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村级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有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或农业户籍人口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具有村民委员会职能的农场。
3.住户:作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住户包括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村住户包括集体户和家庭户。普查公报中,农村居民生活条件的资料范围是在农村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户。
4.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农业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经营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并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住户和单位:
① 年末经营耕地、园地、养殖水面面积在0.1亩及以上;
② 年末经营林地、牧草地面积在1亩以上;
③ 年末饲养牛、马、猪、羊等大中型牲畜1头及以上;
④ 年末饲养兔等小动物以及家禽共计20只及以上;
⑤ 2006年全年出售和自产自用的农产品收入超过500元以上;
⑥ 对本户或本单位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在500元以上,或者行政事业性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的服务事业费支出在500元以上。
普查公报中,农业生产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的资料范围是我市境内全部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既包括农村地域也包括城镇地域内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5.农村劳动力资源:是指2006年末农村住户常住人口(即在本户居住6个月以上人口)中16周岁及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
6.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是指农村住户户籍从业人员中,2006年到本乡镇行政管辖区域以外从业1个月及以上的人员。
7.实施集中供水的镇:指本乡镇镇区内,通过管道系统对镇区居民进行集中供水。集中供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自来水或者饮用水的标准。不符合国家自来水或饮用水标准,或者水质未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检验认定为合格的,虽然其形式为集中供水,也不算集中供水。
8.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的镇:是指镇区居民的生活污水纳入污水收集管网并通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9.有垃圾处理站的镇:是指在镇区内有对垃圾进行集中、转运或各种无毒化处理的垃圾清理场所。不包括只存放垃圾,但不进行任何处理的垃圾堆放场所。
10.村:指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和有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或有农业户籍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
11.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的村:是指年底本村村委会驻地的住户的生活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消毒等处理。来自自来水厂的饮用水视为经过集中净化处理。
12.实施垃圾集中处理的村:是指本村地域内,有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垃圾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垃圾处理设施,但是对垃圾实行统一集中清运。
13.完成改厕的村:指本村地域内基本消灭了露天粪缸、粪坑、旱厕、简易厕所,大多数或全部居民使用带有化粪池、沼气池或三隔池厕所,部分居民使用公共厕所或其他村里指定的定点场所作为倾倒粪便的场所。
14.卫生室:指在本村地域内,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由村集体或个人举办的卫生机构。卫生室(所、站)有固定场所,从事医疗活动,承担管理职能。不包括专科的牙医室,以及主要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单位。
15.住宅面积:指本户拥有的全部住宅的建筑面积,包括自住、租出和空置的住宅建筑面积。
16.获取饮用水困难:主要指到取水点的水平距离大于1公里或垂直高差超过 100米 、 正常年份连续缺水70天以上,或单次取水时间超过半小时。也包括村干部或农户反映的水质混浊、水质超标等现象。
17.水冲式厕所:指有上、下水冲管道设备的厕所。与沼气池相联的、或在农村推广的三隔化粪池式的厕所,由于卫生性能好,也算水冲式厕所。
18.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农业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经营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并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住户和单位:
① 年末经营耕地、园地、养殖水面面积在0.1亩及以上;
② 年末经营林地、牧草地面积在1亩以上;
③ 年末饲养牛、马、猪、羊等大中型牲畜1头及以上;
④ 年末饲养兔等小动物以及家禽共计20只及以上;
⑤ 2006年全年出售和自产自用的农产品收入超过500元以上;
⑥ 对本户或本单位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在500元以上,或者行政事业性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的服务事业费支出在500元以上。
普查公报中,农业生产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的资料范围是我市境内全部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既包括农村地域也包括城镇地域内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19.农业技术人员:指2006年末,农业从业人员中受过各种专业技术培训或掌握某项专门技能并具有各种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且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档次。专业技术人员的等级以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上登记的为准。
20.村:指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和有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或有农业户籍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
21.通公路的村:指有公路从外部通达到的村。公路是指能通行汽车、拖拉机的道路。
22.村到最近的车站、码头的距离:指本村村委会驻地到最近车站或码头的距离。有定时经过或经常经过的客运车、并能招手上车的地点也视为车站。
23.通电的村:指能用电进行正常的生产和生活活动的村。
24.通电话的村:指能用固定电话或手机与外界联系的村。
25.卫生室:指在本村地域内,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由村集体或个人举办的卫生机构。卫生室有固定场所,从事医疗活动,承担管理职能。不包括专科的牙医室,以及主要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单位。
26.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的村:指年底本村村委会驻地的住户生活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消毒等处理。来自自来水厂的饮用水视为经过集中净化处理。
27.实施垃圾集中处理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垃圾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垃圾处理设施,但是对垃圾实行统一集中清运。
28.完成改厕的村:指本村地域内,基本消灭了露天粪缸、粪坑、旱厕、简易厕所,大多数或全部居民使用带有化粪池、沼气池或三隔池厕所,部分居民使用公共厕所或其他村里指定的定点场所作为倾倒粪便的场所。
29.实施集中供水的镇:指本乡镇镇区内,通过管道系统对镇区居民进行集中供水。集中供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自来水或者饮用水的标准。不符合国家自来水或饮用水标准,或者水质未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检验认定为合格的,虽然其形式为集中供水,也不算集中供水。
30.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的镇:指镇区居民的生活污水纳入污水收集管网并通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31.有垃圾处理站的镇:是指镇区内有对垃圾进行集中、转运或者各种无毒化处理的垃圾清理场所。不包括只存放垃圾,但不进行任何处理的垃圾堆放场所。
32.住宅:一般指上有顶、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按照各地生活习惯,可供居住的窑洞、竹楼、蒙古包、帐篷、毡房、船屋等也包括在内。
33.住宅面积:指住户所拥有的全部住宅的建筑面积,包括自住、租出和空置的住房建筑面积。
34.获取饮用水困难:主要指到取水点的水平距离大于1公里或垂直高差超过 100米 、正常年份连续缺水70天以上,或单次取水时间超过半小时。也包括村干部或农户反映的水质混浊、水质超标等现象。
35.劳动力资源:是指2006年末农村常住人口中16周岁及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
36.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是指2006年农村户籍人口中16周岁及以上从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行政管辖区域以外从过业的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