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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乡镇街机关工作人员工资由县区财政实行统一发放的通知
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0-01-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索取号: J00000-0203-2010-0009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文件编号:
   

  
  萍府字〔20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着力推进乡财县管工作,完善乡镇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正常发放的保障机制,市政府决定,全市乡(镇、街)机关工作人员工资,由县(区)财政实行统一发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统发范围
   统发的人员范围为乡(镇、街)党政机关和人事财务归口乡(镇、街)统一管理的事业单位中财政实际供养的在编在岗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统发的项目范围为现行工资制度规定的、应由财政负担的工资项目。
   鉴于目前各乡(镇、街)人员结构的实际,已经人事部门核准、并由乡(镇、街)财政全额负担的超编人员是否纳入工资统发范围,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乡(镇、街)的临时人员、停薪留职人员、违规调入人员以及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和自费退休人员,不纳入工资统发范围,其工资仍按原渠道发放。
   二、统发办法
   按照编制部门核准编制、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工资、乡(镇、街)提供发放清册、县(区)财政核拨经费、银行代发到卡到人的办法实行工资统发。各县(区)可根据实际设置财政工资统发专户(既可通过现有工资统发专户,又可另行设立独立专户)。
   三、实施时间
   全市乡(镇、街)机关工作人员工资由县(区)财政实行统发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组织实施,并须在2010年3月底以前实施到位。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乡(镇、街)机关工作人员工资由县(区)财政实行统一发放,是我市推进基层财税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大举措。各级要自觉把思想统一到市政府的要求和部署上来,从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的高度,科学把握、积极推进统发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成立以县(区)长为组长,常务副县(区)长为副组长,财政、人事、编制、监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协调推进统发工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和时间节点。
   (三)明确职责分工。财政、人事、编制、监察等部门,要分工合作、有序开展统发工作。编制部门要对编制进行全面清理;人事部门要对人员及工资进行认真核定;财政部门要落实工资代发经费和工资发放的具体工作;监察部门要对统发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各乡(镇、街)要对人员基础数据进行收集和报送。
   (四)创新保障机制。要将乡镇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县(区)统管,建立工资统发的财力保障机制。要科学调控,建立工资统发的财政资金调节机制。要结合实际,配套制定出符合各县(区)实际的乡镇工作绩效考评等激励机制,不断增强基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工资通知
   抄送:市委,市纪委,市人大,市政协,萍乡军分区,市委各
   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2010年1月15日印发
  共印2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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