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房字[2011]135号 签发人:饶本春
关于撤回萍乡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请示
萍乡市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于2011年1月21日颁布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由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被废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由萍乡市房产管理局发放的《拆迁许可证》也同时被取消。因此,我局特申请撤回在萍乡市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市拆管办窗口”。
妥否,请批示!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 撤回 行政服务 窗口 请示
抄报:孙家群副市长、朱广仁副秘书长
抄送:萍乡市行政服务中心
萍乡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12月23日印发
共印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