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产中介机构管理的通知
各房地产中介机构:
为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萍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管理的主管机关,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报由市场管理科受理,并按程序初审合格后报江西省建设厅房地产业处核准。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进入萍乡市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在当地领取营业执照后的30天内,应到萍乡市房产管理局市场管理科办理备案手续。
三、成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直营或加盟分部(店),名称必须是总部(店)名称后加分部(店)名称,分部(店)不得办理个体工商执照,其所从事房产交易的法律责任由总店负责,成立直营或加盟分部(店),必须由经纪机构总部出示担保证明并经市房管局审查同意后方可营业。
四、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应在有效期内提前30天申报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续期手续。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超过有效期的公司,视为自动放弃中介服务资格,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市房管局可将该公司中介服务资格予以注销,不再受理该公司申报续期手续。
五、开发企业应聘请具备房地产经纪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作为营销代理,发现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资格擅自代理销售开发楼盘的,将责令停止该中介公司业务,开发企业承担违规责任,并接受相应行政处罚。
六、房地产中介机构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应当在其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为便于日常管理,中介机构名称、法人、分支机构、电话、办公地址等变更时,应到市房产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对不配合管理部门的日常管理,影响较差的单位,将予以警告、责令整改。
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及时客观真实地向市房产管理局报送有关业务报表,逾期未报,责令整改,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八、房地产中介机构应按照诚信、规范的要求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服务合同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收取或不得全额收取中介服务费,但因委托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凡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出现失信、违法、违规行为及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都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对行为不良、市场影响较大的机构和执业人员将停止其中介服务的资格。有经群众投诉的,中介机构应主动及时地配合管理部门处理违约纠纷,并将处理情况及时报送市房产管理局市场管理科。
九、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建立业务记录,设立业务台账。业务台账和业务记录应当载明业务活动中的收入、支出以及法律、法规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
十、房地产中介的从业人员必须为本单位从事中介服务的专职人员(不得兼职、挂靠),并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房地产经纪人不得重复执业,发现违规现象,收回其注册证书,停止其执业资格。
十一、房地产估价机构, 二级资质必须保持8名专职的房地产估价师, 三级资质必须保持3名专职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保持四名房地产经纪人, 房地产估价师或经纪人进行注册变更时,原单位必须保持不少于上述数量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或经纪人,否则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十二、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加强行业自律,在房产中介协会的指导协调下从事中介业务。
十三、中介机构违反有关规定,除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消资质,并予以网上公告。对具体经办的房地产经纪人给予警告或吊销房地产经纪资格证,并予以登报公告。
十四、本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