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机构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各房地产中介机构:
根据《萍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开展中介机构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萍府办发[2009]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确保房地产中介机构和行业组织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房地产中介机构专项清理整顿,现就专项清理整顿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中介机构。
二、清理整顿的内容
1、对全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包括机构的性质、名称、种类、数量、资质、资格、从业人员状况等。
2、审查和确定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准入条件,凡达不到准入条件和标准的及时进行纠正,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而执业的中介机构依法取缔。重点是:(1)检查中介机构的前置审批许可证件、营业执照是否齐全有效,是否存在有证无照、有照无证等问题;(2)检查中介机构经营主体的实际使用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经营状况与在工商部门的登记事项是否一致,有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违法违规行为。
3、检查中介机构的执业情况,查处或整改虚假证明、虚假评估、违规操作、不当竞争等违规违法问题。重点是:(1)经营活动是否依法进行,是否有不正当竞争、超范围超资质经营、出具虚假证明、虚假评估等违法违规行为;(2)经营活动是否履行法定的、委托的、约定的、自设的义务,是否存在损害国家、企业、个人或公众利益的行为、后果与责任;(3)经营活动是否遵守行业自律规定、职业道德规范,是否存在违规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4、检查中介机构的脱钩改制情况。依照政策规定,中介机构在人、财、物、名称等方面与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是否存在脱钩不彻底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指定中介代理机构进行垄断经营等明脱暗不脱的问题。
三、清理整顿的方法和步骤
清理整顿工作分宣传发动、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建章立制四个阶段,时间从2009年3月开始至2009年6月底前基本结束。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9年3月)
成立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肖建萍副局长任组长,局市场管理科、局监察科、市房屋监察大队、市房地产市场交易所、各县区房管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全市房地产中介机构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市场管理科,工作人员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抽调。制定工作实施方案,下发至相关中介机构并在媒体上进行宣传。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4月)
各房地产中介机构要按要求进行自查,认真写好自查报告,填写好相关表格,并于4月20日以前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自查未如实登记上报的一律取消其执业资格。
(三)重点检查阶段(2009年5月)
1、检查全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发展状况并登记造册。
2、检查中介机构的设立情况。严格审查设立条件、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坚决不予登记。对未经登记注册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中介机构依法取缔,对管理混乱、不能守法经营甚至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取缔。
3、检查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脱钩状况。
(四)建章立制阶段(2009年6月)
1、制订《行业中介组织行为规范》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和规定。
2、建立完善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制度和中介机构失信行为惩戒暂行办法,建立信用平台和中介机构的诚信档案。
四、几点要求
1、高度重视。各房地产中介机构要充分认识中介机构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主要负责人亲自过问,有专人具体负责。
2、认真自查。要对照方案认真自查自纠,及时整改。对自查自纠不认真、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健全制度。各房地产中介机构要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尽快健全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的中介行为的举报力度,使房地产中介机构进入稳步发展的轨道。
附件:1、萍乡市清理和整顿中介机构自查登记表
2、萍乡市清理和整顿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登记表
二○○九年三月十日
主题词: 中介机构 清理整顿 通知
抄 报: 市清理整顿中介机构工作小组办公室
萍乡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2009年3月10日印发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