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为更好的落实萍林字[2010]93号《萍乡市林业局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细则》,现将制定的《萍乡市林业局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萍乡市林业局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制度》、《萍乡市林业局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决策制度》三个补充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0年8月15日
萍乡市林业局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萍乡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萍办发(2010)11号印发的关于《萍乡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林业重大决策(以下简称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促进依法治林、依法兴林,结合本市林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林业局及其所属各单位在重大决策(以下简称决策)前,组织听证,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具体规定的听证,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林业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决策听证制度的推进工作,对林业局和所属行政管理部门重大决策的听证工作进行指导,并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听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听证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条 下列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
(一)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林业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变更或者修改全市林业发展总体规划;
(三)林业产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林业建设或者投资项目;
(五)制定与调整林业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林业决策事项;
(七)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500万元以上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事项;
(八)林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决策事项。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听证,是指本局在作出上述规定的决策事项前,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听取和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拟作出重大决策的行政机关是听证机关,具体负责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决策事项的听证工作。
由本局单独作出决策的,本局是听证机关;需要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决策的,牵头机关(或者主办机关)是听证机关。
特殊情况下需要委托其他机关(机构)组织听证的,应当办理书面委托手续。
第七条 拟作出的重大决策在举行听证前,应当进行法律审查,涉及到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还应当经有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
第八条 需要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10个工作日前,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在听证会举行的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
听证机关在组织听证的过程中,还应当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属于应当听证的范围,而拟作出决策的行政机关未启动听证程序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提出举行听证的申请。
听证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载明申请听证的事项、理由、申请人、行政管理人等内容。
决策机关收到听证申请书后,应当及时组织研究,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对于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听证委员、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旁听人等。
听证委员由听证主持人和委员3人以上奇数组成,听证主持人由听政机关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担任;听证委员从听政机关和有关部门产生;听证记录人由听政机关指派;决策发言人由决策机关有关负责人担任;听证监察人由市政府法制局、市监察局和市政府督查室办指派;旁听人由社会公众自愿报名,经听政机关确认。
第十一条 听证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林业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四)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
(五)法律工作者;
(六)听政机关认为其他应当参加的代表。
前款第(一)、(二)项的听证代表主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局提出申请,申请人超过预定听证代表人数的,由申请人自行推荐产生或者由本局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前款第(三)、(四)、(五)项的听证代表可以由本局直接邀请产生,或者由本局委托有关组织推荐。
第十二条 听证代表人数根据听证事项确定,但不得少于15人,其中林业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代表人数的1/3(其中利害关系人代表人数应当多于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
听证会应当在有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实际出席人数不足应出席人数2/3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应当在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确定前,可以向听政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确定后书面通知参加听证会。旁听人数及产生方式由听政机关确定。
第十三条 听证会应当在举行的3个工作日前,听政机关应将以下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一)听证会通知书;
(二)拟作出林业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拟作出林业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四)有关统计、调查分析材料;
(五)听证会联系方式;
(六)其他资料。
有关机关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
(二)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
(三)告知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四)决策发言人如实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
(五)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六)决策发言人答辩;
(七)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委员合议;
(九)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十)听证委员、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第十五条 听证机关应当如实记录听证全过程,并根据听证记录形成书面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反映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监察人、听证代表人基本情况;
(四)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意见和建议;
(五)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六)听政机关对听证情况的评说,包括对拟作出决策的赞同意见、反对意见、其他意见及其主要理由作出的客观归纳和总结;
(七)其他有关情况。
听证报告应当有听证机关印章,并附听证笔录和发给听证代表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在听证会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听证机关应当将听证报告报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对于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时间报送听证报告的,应当经报送审查的法制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负责审查的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听证代表构成和听证程序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听证报告,提出经过审查的意见。
第十八条 听证会后10个工作日内,听证机关应当将经审查的听证报告送交听证代表,并在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政务服务中心以及公共场所设立的政府信息公示栏,向社会公众公布听证情况。
第十九条 经审查的听证报告是作出决策的依据。
对于未按照本实施细则举行听证的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本部门领导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对半数以上听证代表持反对意见的决策事项,决策不得通过,决策机关应当调整决策方案,并按照听证程序重新举行听证。
对于情况紧急,不及时施行将会影响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林业重大行政决策,经上级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酌情调整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限。
第二十条 听证机关应当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听证会,接收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监察局是对重大决策听证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部门,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问责;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决策机关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的、未答复听证申请,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听证机关在公告听证事项、遴选听证代表、主持听证会议、撰写听证报告和办理听证事务的过程中,违反本实施细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听证报告严重失实的;
(三)决策机关或者决策发言人不出席或者不派员出席听证会,或者在听证会上作不实陈述;
(四)有关机关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虚假、错误资料的;
(五)决策机关未将经审查的听证报告作为决策依据的。
第二十二条 听证机关组织听证应当提供必需的场地、设备和其他工作条件,所需经费予以保障。组织听证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萍乡市林业局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局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制度工作,确保局党委发挥核心领导作用,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内容
1、上级部门、领导,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局长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项目立项、申报、评定及项目资金分配情况;
4、大额经费(1000元以上)开支情况;
5、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6、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7、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8、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9、局领导、部门负责人外出考察、学习以及离开本市情况;
10、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1、局机关全体职工及基层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认真执行工作报告制度,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确保领导对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2、实行逐级报告制度。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3、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补报;
4、凡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急报告,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4小时内)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5、凡领导交办的事情,都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不打折扣,确实遇到困难无法办理的应及时报告,不能有抵触行为;
6、报告事项由责任科室审批或请示有关领导后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上级部门的事项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三、纪律与监督
1、严格执行《萍乡市林业局首问责任制》、《萍乡市林业局限时办结制》、《萍乡市林业局责任追究制》,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处理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未上报的,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对一些影响林业稳定发展和其它突发事件,因本部门或当事人原因导致未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局办公室负责督办。需要上报的按有关要求及时上报。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
萍乡市林业局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决策制度
一、重大事项议事制度依据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我局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规定,制定本议事制度。
二、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议事内容
党委(行政)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包括:
1、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我局实际,研究提出落实执行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2、讨论研究以党委(行政)名义上报的文件,讨论研究以党委(行政)名义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和安排;讨论研究党支部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讨论研究以党组(行政)名义召开的各种会议的有关事项。
3、讨论研究我局重大工作部署,经济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
4、讨论研究局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局机关各部门和下属各单位职能配置及调整方面的重要问题。
5、讨论研究我局中层干部、纪检组成员的任免建议;讨论研究对党员、干部、职工的奖励和处分的建议,讨论研究对党员、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工作监督中的重要问题。
6、讨论研究局机关较大经费的开支(一次开支在1万元以上),讨论研究重大项目和活动以及涉及职工福利等有关方面重大事项。
7、讨论研究党风、政风、行风纪律检查工作和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和重要工作。讨论研究局机关各项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落实方面的工作。
8、研究讨论其他需要局党委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
三、议事程序及要求
1、党委会参加人员:党委全体成员、办公室主任列席参加。
2、党委会召开的时间。党委会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党委书记或局长提出随时召开。
3、党委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确定会议议题。议题原则上由党委书记或局长提出并确定,也可由党委成员提出,报请党委书记或局长确定。
(2)会议准备。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和主要内容材料。由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单位)准备。对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会前要作好充分的调查和准备及协调,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党委会的召开时间应提前通知党委成员。
(3)会议讨论和决定。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行一事一议。党委成员应全部参加,不得无故缺席。会议内容的相关题目应由分管负责人作简要说明,党委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在集体讨论后,对决定的问题要明确表态,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最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委书记或局长作出决定。
4、根据会议的需要,党委会议可请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5、会议应作好记录。党委会议记录,应使用专用记录本,写明会议名称、时间、主持人、参会人员以及会议讨论情况,形成最后决定意见。
6、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研究决定的,可由党委书记或局长按上级要求,灵活处理,事后应及时向党委成员通报情况。
四、组织实施
党委会后应及时将会议决定,落实分管领导组织实施,并明确处理的时限和责任及要求,组织实施及处理的情况须在下一次党委会上通报。
五、纪律监督
1、经党委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党委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对党组集体研究的决定,成员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党委会的决定,对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定,给工作造成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2、党委成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除经党委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讨论及决定情况,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将列入党委成员年度工作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4、对本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由局纪委负责监督。